华东师范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章程

作者:来源:统战部发布时间:2020-05-26

华东师范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章程

(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,20111222日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:华东师范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(以下简称校民族联)。

第二条 校民族联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少数民族师生的群众团体,是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的团体会员。

第三条 校民族联的宗旨:维护和发展平等、团结、互助、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;维护少数民族师生的合法权益,努力为少数民族师生服务;关系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;团结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,为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校民族联的工作方针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民族团结,执行党的民族政策,协助做好学校的民族工作,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,组织活动,自觉服务于学校建设发展大局。

第二章  任务

第五条 校民族联的主要任务:

(一)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的民族、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,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;

(二)关心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,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维护其合法权益,并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多作贡献;

(三)开展各校活动,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学习,丰富文化生活,增进民族情谊;

(四)增进我校少数民族师生的联系与交流,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关心他们的思想、学校和生活;

(五)开展社会服务活动,组织少数民族师生为本市和民族地区发展文教卫生事业服务。

第三章  组织

第六条 校民族联实行民主集中制,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少数民族会员代表大会,领导机构是理事会。

第七条 校少数民族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校少数民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
(一)听取和审议校民族联章程的修订案;

(二)听取和审议校民族联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;

(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八条 校民族联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校少数民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贯彻学校党委和市民族工作相关部门的指示;

(二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三)讨论和决定校民族联工作计划;

(四)组织各相关活动;

(五)向校少数民族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。

校民族联理事会理事的当选条件是:热爱中国共产党,热爱社会主义,热爱民族工作,作风正派,责任感强,有奉献精神的本校少数民族教职工;以及校学生会民族(文化)部和校研究生会民族(文化)部的负责人。理事会理事由组织推荐或校民族联会员推举,并经校党委统战部和上一届校民族联理事会协商提名、批准后产生,每届任期为五年。要充分考虑理事的广泛性和代表性,要注意各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的比例。

第九条 校民族联理事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正副会长、秘书长由校党委统战部与上一届民族联会长办公会议协商提名,经校民族联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经校民族联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。为了使校民族联工作更加富有活力,正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。

第十条 在校民族联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由会长办公会议主持民族联日常工作。

第十一条 校民族联设名誉会长1名,顾问若干名,由理事会聘请校内少数民族知名人士担任。

第四章  会员

第十二条 本校少数民族师生,承认本会章程,均为校民族联会员。

第十三条 校民族联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可对校民族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有权利参加校民族联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第十四条 校民族联会员有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,支持校民族联各项活动的义务。

第五章  经费

第十五条 校民族联的经费来源:

(一)学校拨款;

(二)热心于校民族联事业的人士和单位的捐赠;

(三)本会举办有关活动的收入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六条 校民族联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及其他合理开支。

第十七条 经费由民族联理事会委托专人负责管理,收支情况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少数民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并报校党委和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备案。

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民族联理事会。